西安曲江新区关于贯彻落实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告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曲江新区转供电主体加价行为,切实减轻企业用能成本,净化市场环境,推进国家电价降价政策落地。现将2018年以来的转供电有关政策予以通告说明:
1.【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71号)】文件规定:转供电主体自2018年8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每千瓦时降低 7.74 分。从2018年11月1日起,最终用户无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钱标准执行,如2018年11月电压等级1—10千伏平段电价为0.673元,转供电主体与电力部门以峰谷平电价结算的,对终端用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加6分,即0.733元,公摊损耗另计。
2.【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发改物价〔2019〕349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户1-10千伏平段电价降为每千瓦时0.6512元,平段电价加6分,一般工商业用户终端电价每千瓦时0.7112元,公摊损耗另计。
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发改物价〔2019〕548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户1-10千伏平段电价降为每千瓦时0.6037元,平段电价加4分,一般工商业用户终端电价每千瓦时0.6437元,公摊损耗另计。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文件规定: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费按照现行电价政策的95%结算。
2.【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政策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164号)】文件规定:对批发商业市场、商超、便利店及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和配送企业,2020年2月和3月的电费按照现行电价政策的90%结算;2020年4月至6月的电费恢复到按现行电价政策的95%结算。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文件规定: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1639号)】文件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工商业用户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3分(一般工商业1-10(20)千伏平段电价降为每千瓦时0.5607元,平段电价加4分,最终用户电价每千瓦时0.6007元);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千伏安每月降低2元。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市发改价格〔2021〕9号) 2021年4月30日 】文件规定:
1.转供电主体电价结算方式及标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与省内电网企业的结算电价,选择按照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或者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标准执行。
2.峰谷分时电表最终用户到户电价。最终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我省目录电价规定的最终用户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和分表电量收取电费。
3.其他最终用户到户电价。对暂不具备峰谷分时电表计量的其他最终用户,除合理的损耗电费(包括变压器和线路损耗)外,转供电主体不得随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加收另外的费用。最终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损耗电价,损耗电价=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1-损耗率)-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损耗=1-(上一年度所有最终用户到户电之和+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量+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 /上一年度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结算电量。转供电主体应通过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降低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超过10%。
4.转供电主体之间用电损耗率的分摊。转供电主体存在多级转供的,各级转供电主体当年度转供过程中的用电损耗率,一般应以其上一年度向上下游转供电主体的结算电量差为基数,按照其在上一年度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结算电量中的占比进行分摊,合计不超过10%。严禁在各级转供过程中向最终用户层层加价。
5.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电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电费等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量或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最终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6.其他事项。转供电主体应为最终用户、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电、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装表计量,按分表计量电量向最终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主体办公等自用电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最终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向最终用户收取的电费、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电费用、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用的总和,不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金额。转供电主体对最终用户结算周期原则上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上一年度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结算电量、电费总额,损耗率,终端用户用电量、电费金额等信息,主动接受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7.执行时间。上述政策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凡以前有关法律法规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和疫情期间电价政策,并按调价时间节点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国家和省政府降电价政策红利落实到最终用户。
2. 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以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与向全体终端用户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不得突破;不得擅自提高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做收费;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另外的费用或者与电费捆绑收取另外的费用;各转供电主体通过租金、物业管理费方式收取公共设施能耗、线损、变损等公摊电费的,不得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